泓法戰隊:幫信罪中主觀明知的認定
洪樹涌、楊航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
作為近年來的高發罪名之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下稱“幫信罪”)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一個罪名,2015年11月1日開始施行,但自2019年后,幫信罪才日益增多。根據最高檢官網公布的全國檢察機關2021年的主要辦案數據看,因“幫信罪”被起訴的人數已近13萬人,是2020年的9.5倍,成為各類刑事犯罪中起訴人數排名第3的罪名(前兩位分別是危險駕駛罪、盜竊罪)。
刑法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依照刑法的規定,幫信罪屬于故意犯罪。要構成幫信罪,需要行為人主觀上確切知道被幫助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或者被幫助人有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即推定明知。
關于推定明知,2019年的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的第十一條,就規定了七種推定明知的情形?!盀樗藢嵤┓缸锾峁┘夹g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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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中列明的這七種情況,總結了主觀明知的推定情形,只要求控方的舉證達到確能根據間接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明確知道”的程度,就可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備明知的認識因素。
其中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第一種情況,也即“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依照最高法司法觀點,“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監管部門不一定通過專門文書進行告知,甚至未必采用書面告知方式,特別是遇到緊急事件時,監管部門往往通過即時通訊群組、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告知,只要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已經告知即可,故未限定告知方式?!保ㄗ罡呷嗣穹ㄔ核痉ㄓ^點集成第四版 刑事卷P1822)
依照最高法的司法觀點,容易被人們忽略的短信、電子郵件也可以是告知的方式之一,即使行為人因疏忽大意錯過監管部門的短信、電子郵件,依然可推定行為人“明知”。
也許是考慮到因“幫信罪”被起訴的人越來越多,2021年11月最高法刑三庭、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及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召開了聯席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其中對于幫信罪的“明知”的理解和適用做了進一步的明確。會議紀要載明: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即要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信息網絡犯罪行為人的關系、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出租、出售“兩卡”的次數、張數、個數,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同時注重聽取行為人的辯解并根據其辯解合理與否,予以綜合認定。
司法辦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為人的供述認定明知;也要避免簡單客觀歸罪,僅以行為人有出售“兩卡”行為就直接認定明知。特別是對于交易雙方存在親友關系等信賴基礎,一方確系偶爾向另一方出租、出售“兩卡”的,要根據在案事實證據,審慎認定“明知”。
而在實務中,我們也終于看到了不認定“明知”最終不起訴行為人的案例。
2023年6月7日,甘肅省華池縣人民檢察院就出具了“華檢刑不訴[2023] 69號”不起訴決定書,關于不起訴羅某某的原因,決定書中載明“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羅某某提供賬戶的目的是為了辦理貸款,客觀上雖為詐騙犯罪團伙提供了幫助,但其本意并不是為了獲利或者其他目的而為對方提供幫助,亦不知道被轉移資金的性質。認定其主觀明知方面的證據不足,無法認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在審查起訴期間,經一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無二次退偵必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決定對羅某某不起訴?!?/p>
律師簡介 / Lawyer profile
洪樹涌 廣信君達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委員、刑事訴訟專業部部長、廣信君達泓法刑辯戰隊負責人
楊航 廣信君達執業律師、廣東泓法刑辯戰隊成員
廣信君達泓法刑辯律師戰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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