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撫養子女,子女拒絕贍養合法嗎?不合法,仍要贍養!
關于撫養義務與贍養義務是否存在對價關系,這一點,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有人問起。尤其在現代社會離婚率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子女往往只與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這種生活上的距離,往往影響到了撫養義務的履行。
而在父母晚年需要贍養時,很多子女會提出因父或母未履行撫養義務,而拒絕贍養。從樸素價值觀出發,這種觀點是有一定道理的。沒有履行義務,就不應當享有權利。在民法體系中,權利與義務是一個對應的關系。民法世界中,不能有的主體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也不能有的主體只承擔義務不享受權利。即使這種失衡的權利義務模式是以一種符合法律的形式出現,法律也允許相關主體去打破這種不公平的權利義務體系。
不過,這種權利義務對等的要求,在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中確并不完全適用?;橐黾彝リP系中權利義務的產生是基于特定身份而產生,具有強烈的倫理性。為什么父母對子女需要撫養,為什么子女對父母需要贍養,一切的一切取決于
“父母”、“子女”等特定的身份,以及法律的規定。
說到底婚姻家庭關系不是一種交易,不以等價有償、公平對等為家庭權利義務分配的基本依據。而是根據我國傳統,根據我國實際情況,進行權利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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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社會現階段,家庭是主要的最為基本的社會單位。家庭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為家庭成員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相對來說,這種家庭保障在我國的保障體系中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
不論是在民法體系對婚姻家庭法律關系的規劃,還是出于我國社會保障現狀的考慮,家庭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不適用等價有償等原因,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確定。
特別說明的是,即使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中不以等價有償、公平對等為基本原則。但也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適用民法總則編中的相關原則性規定。
尤其是在父母有撫養能力而不履行撫養義務,或對子女有侵害行為的情況下,是可以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的。這主要是考慮,不論法律基于何種考慮,設定子女的贍養義務,也不能強人所難,對于有撫養能力不履行撫養義務或有侵害子女行為的父母,不論在倫理上、法理上講,再要求子女承擔贍養義務均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價值。
法律是最低標準的道德,法律亦不能突破道德的底線,要求當事人對不道德、不正義的事情,進行無條件、無限制的包容。在考慮到父母基本利益的情況下,允許子女在極度惡劣條件不承擔贍養義務,完全是符合民法基本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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