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變“網約房”合法嗎?鄰居是否有權令其停止經營?
近幾年,網約房的興起給現代生活增添了不少便捷和靈活性,但是,隨之而來的一些現象也讓人不堪其擾。
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就判決了一起因“網約房”而引發的排除妨害糾紛案。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的居民耿先生,在入住當地某住宅小區后,發現斜對面的鄰居家,時常有陌生人拖著行李箱入住,走廊上堆放著生活垃圾,還常有人深夜大聲喧嘩。
原告 耿先生:本來我買這個地方的房子是為了小孩上學的,在我入住了以后我發現,我的對門,我的斜對面,開了2家民宿。夜里面,小孩剛入睡,開門的聲音動靜比較大,拖行李箱動靜比較大,凌晨兩三點鐘,還有吵架的,還能出來再倒倒垃圾,還有唱歌的,所以說對小孩的學習生活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小區業主 李女士:包括這個民宿平時打掃衛生有這個小推車,一下子有兩三輛聚集在這個狹窄的過道,我們正常出行的時候,也是很不方便的。
隨后,耿先生向小區物業和社區工作人員了解對面房屋情況。
淮安市清江浦區車站社區工作人員 張紅軍:這個房子是2023年,產權人把房子租給經營戶了,他們有租賃合同,房子租期是3年,我們社區對這個房子也進行了解過了,是作為民宿對外進行出租的。
耿先生認為,在沒有經過其他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鄰居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嚴重影響了他和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于是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相關被告立即停止經營行為,恢復房屋住宅用途。
而在庭審中,該房屋的業主、租客等幾名被告表示,“網約房”是共享經濟下的短期租賃,屬于業主一種出租行為,不應該定義為經營行為,不需要全體業主同意,只需按規定在江蘇省網約房登記平臺登記、取得登記標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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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員額法官 邰冬梅:我們在審理本案之后,發現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其實在于“網約房”是否屬于經營性用房?!熬W約房”作為互聯網經濟背景下的一種新業態,目前就全國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來看,“網約房”的性質和地位尚不清晰。
“網約房”實際上都是為房客提供了一種有償的住宿、膳食、保潔等服務,所以說它們跟旅館業,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員額法官 邰冬梅:根據民法典第279條的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如果說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了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同時,根據民法典第288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來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如果說業主將住宅房屋用作網約房,需經全體業主同意,而且應當盡量避免影響左鄰右舍的正常生活。如果說發現有其他業主擅自將房屋用作經營性用房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有權要求停止經營,恢復房屋的住宅用途。
經過審理,最終,法院判決4名被告立即停止涉案房屋的經營行為,恢復房屋住宅用途。
新聞鏈接:“網約房”如何成為“陽光房”?
在線選房、電子支付、密碼解鎖、無需見面……憑借這些優勢,近年來,“網約房”深受年輕人追捧。然而,由于缺少有效監管,無法落實實名、實數、實時、實情等“四實”制度,“網約房”又極易成為“治安洼地”。如何完善動態監管機制,讓“網約房”行業在陽光下健康發展,各地也在進行積極探索。
居民 季睿辰:我覺得這個網約房存在一定的隱患,它在消防、衛生和安全方面,都沒有辦法得到保障。而且有的商家不登記身份證,給個密碼就讓入住了,這樣總覺得不是很安全,也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面對“網約房”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近期,在江蘇淮安市清江浦區,公安、市場監管、住建、消費、法院等多部門,聯合開展“網約房”專項排查行動,全面了解轄區內“網約房”、酒店等運營狀況。
淮安市律師協會會長 潘虹:在支持網約房市場準入的同時,針對網約房可能產生的矛盾糾紛,首先要加強監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政府部門應當聯合網絡平臺,共同制定和執行嚴格的實名登記、安全保障等制度,以確保房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要加強對“網約房”經營者的資質審核和日常監管,對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其次,消費者也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選擇正規可靠的“網約房”平臺和房源。
目前,當地人大立法部門,已經啟動相關調研,積極推動“網約房”領域相關立法,明確“網約房”經營中平臺公司、房東、經營人、入住人的法律責任,以及違規處罰的具體罰則,全方位規范“網約房”市場,確保行政機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大代表 蔣曉松:我們建議相關部門將“網約房”、民宿經營主體納入監管范圍內,對“網約房”民宿的發展和經營情況進行相關的評價、追蹤、指導和幫助,并制定一定激勵措施,對“網約房”民宿,予以公示、公告,建立良好的社會生活環境和營商環境。(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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