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在小區里挪車被吊銷駕駛證,司機把交警告了
三湘都市報2月9日訊(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陳思岐)男子酒后被小區物業通知挪車,因為跟保安發生沖突,對方報警,因此被民警查出醉駕,駕駛證被吊銷。男子認為小區道路不應該歸交警管,更不應該受處罰,他把交警支隊起訴到了法院。近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宣判了該案,法院駁回了男子訴訟請求。
男子小區挪車被吊銷駕駛證起訴交警
長沙人張某和朋友喝酒后打車回家,因小區物業通知小區將進行施工,張某把他停在施工區域內的車輛駕駛至小區南門的地下停車場入口位置。沒想到在移車過程中,張某與小區保安吵了起來,保安報警了。
民警接警后來到該小區,發現張某有酒駕嫌疑,于是將他帶到交警大隊進行進一步調查。經鑒定,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70.8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市交警支隊根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決定給予張某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對此,張某不服,他認為自己所在小區車庫道路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道路,市交警支隊對該小區內挪車的行為不具有行政管轄權,更不具有行政處罰權,張某把交警支隊起訴到了法院。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小區內駕駛機動車輛,經抽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0.8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市交警支隊認定張某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市交警支隊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已經履行了相關法定程序,程序也合法。因此,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全部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刑罰可免,行責難逃
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該法條強調了道路的“公共性”,旨在保護公眾人身、財產安全。所謂公共,其本質特征在于通行對象的不特定性。因此,小區內道路是否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道路,關鍵在于是否允許不特定的社會機動車輛通行。本案中,結合在案證據,案發小區雖然設有圍墻、保安崗亭,相對封閉,但社會車輛無需經過業主許可,僅需繳費即可進入小區停放。因此,該小區內道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意義上的“道路”。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明確,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后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沒有從重處理情節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處理。但行政處罰與刑罰分屬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關系,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并不等于免除行政處罰。該《意見》第二十條指出,醉駕屬于嚴重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決定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前,給予行為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同時,公安機關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給予行為人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刑罰可免,行責難逃。
法官提醒,醉酒狀態下人的反應能力、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都會大幅下降,哪怕是極短距離的駕駛,也可能引發不可預估的危險,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酒駕無小事,安全記心間。廣大市民應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謹記“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切莫因為一時的疏忽或僥幸心理,而觸碰法律紅線,給自己和他人帶來難以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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