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大慶一男子酒后駕車致同乘人員1死1傷!獲刑4年并賠償逾百萬元
酒后無證駕駛他人車輛造成重大事故,致同車人員一死一傷的嚴重后果并逃逸,后因怕重罰又自首。近日,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判決其賠償被害人的繼承人各項損失共計102萬余元。
2023年3月9日2時許,被告人汪某與被害人衛某及鄒某一同在大慶高新區某酒吧飲酒。酒后,汪某駕駛衛某的貨車搭載衛某、鄒某離開,當車行至一處交叉路口時,因速度過快,撞到了路旁樹木,造成衛某、鄒某二人受傷的后果,汪某棄車離開現場。后衛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現場照片
經刑事技術鑒定,衛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復合損傷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汪某負全部責任。汪某于案發當日下午4時前往公安機關投案,事后賠償了被害人鄒某損失并取得諒解。另查明,汪某的犯罪行為給5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7萬余元。案涉車輛向大慶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訴訟中,5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請求案涉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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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汪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引發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并于事故發生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車輛損失及鑒定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案涉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但因案涉車輛及車內人員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及財產損失并不在上述保險理賠范圍內,故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提出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的訴求不予支持。被害人衛某作為案涉車輛所有者,應妥善管理機動車,其與汪某等人一同飲酒,應知道汪某飲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但其仍將車輛交由汪某駕駛并乘坐,故其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據此酌定衛某自行承擔事故20%的責任,汪某承擔80%的責任。
根據上述情節,法院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四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02萬余元。宣判后,被告人汪某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本案被告人汪某醉酒駕車造成一死一傷的重大交通事故,最終其不僅要接受嚴厲的刑事處罰,還要承擔巨額的民事賠償,同時其機動車駕駛證也會被吊銷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要樹立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意識,自覺抵制酒駕醉駕,做到自身不酒駕的同時,也應做到勸阻聚餐者酒后開車,更要做到不將自己的車輛交由飲酒人駕駛,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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