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才知妻子患有癲癇,上海一男子起訴離婚被判要支付5萬元經濟幫助款
妻子患病后夫妻感情破裂,丈夫訴請離婚被要求給付經濟幫助款,法院是否會支持?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糾紛案。
2006年,張先生和王女士經人介紹后相戀結婚,次年8月生育一子。一日,王女士突然癲癇復發,張先生才知道妻子原來是一位癲癇癥患者。張先生認定王女士及其家人是有意欺瞞自己,夫妻感情就此破裂。2011年起,雙方分居。
之后,雙方多次協議離婚未果,張先生便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王女士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婚生兒子隨自己共同生活,由張先生承擔撫養費。另王女士表示,其結婚前并未出現癲癇癥狀,是和張先生結婚后生了孩子才出現癥狀,不存在婚前隱瞞癲癇病的事實,考慮到自身身體狀況問題,離婚時要求張先生給付經濟幫助款15萬元。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2018年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向王女士簽發《殘疾人證》,該證載明王女士為多重殘疾人,智力叁級,精神肆級。王女士于2024年3月經法院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指定王女士的母親作為其監護人。
法院另查明,張先生每月收入7000元至1萬元不等,王女士每月享受最低工資標準2000余元。另雙方17歲的婚生兒子向法院明確表態,其長期跟隨母親及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若父母離婚,要求跟隨母親共同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F張先生要求離婚,王女士亦表示同意離婚,應視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法院對張先生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準許。
關于子女撫養問題。雙方均要求婚生兒子隨各自共同生活??紤]到孩子基本一直跟隨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結合孩子本人的意愿、王女士的身體健康狀況及孩子生活所在地的消費水平、生活和學習的實際所需等因素,法院確認,孩子隨王女士共同生活,張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2800元。
關于王女士要求張先生給付經濟幫助款15萬元,根據王女士享受最低工資標準的實際情況、王女士的身體實際狀況等因素,可知王女士生活較為困難,再結合張先生的收入情況,法院判令張先生給付王女士經濟幫助款5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息訴服判,本案現已生效。張先生已支付王女士經濟幫助款5萬元。
婚后才知妻子患有癲癇,張先生為何不能請求撤銷婚姻?本案主審法官指出,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登記結婚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但是,該條規定的“重大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幾種:一是法定傳染性疾病,主要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所定義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及其他依照醫學標準被定義為對婚姻和生育造成重大影響的傳染性疾??;二是嚴重的遺傳性疾病,主要涉及由遺傳因素引發的、導致患者失去自主生活能力,并且其子女在發病方面有高度風險,同時又被醫學界普遍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三是精神健康相關的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重度精神疾病。
根據醫學定義,癲癇病是大腦神經元突發性異常放電,導致短暫的大腦功能障礙的一種慢性疾病,不屬于重大疾病的范圍。因此,一方以對方患癲癇病為由,請求撤銷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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