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8000元/月,轉正后15000元/月,怎么就違法了?
簽訂兩年的勞動合同
約定試用期一個月
試用期工資8000元/月
轉正后15000元/月
員工覺得企業違法
雙方就此打起了官司
事件回顧
2022年7月23日,小吳入職天山公司。2022年7月26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5日,試用期為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試用期內工資第一個月為8000元,第二個月8000元,試用期后每月工資為15000元。
后來,雙方就工資問題發生爭議,小吳 認為試用期工資8000元/月違法,應該按12000元/月的標準支付,需支付兩個月。案件歷經仲裁、一審、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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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 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小吳于2022年7月23日開始為公司提供勞動,2022年7月23日至8月25日應當發放試用期工資,2022年8月26日開始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關于試用期工資,按照前述法律規定,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一審法院 確認試用期工資為每月12000元(15000元×80%)。
綜上,公司應當向小吳 支付2022年7月23日至8月25日試用期工資13655.17元(12000元+12000元/月÷21.75×3天)。
一審判決后,公司和小吳均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小吳主張其試用期工資應為12000元/月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另外,本案雙方 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約定試用期1個月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故小吳上訴主張2個月的試用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小吳2022年7月23日至8月25日試用期工資為13655.17元并無不妥,本院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于2025年1月23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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