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辯護律師:虛擬幣或數字藏品中逐利性和陷入錯誤認識淺談

Connor 必安交易所官網 2024-09-09 89 0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虛擬幣或數字藏品中逐利性和陷入錯誤認識淺談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虛擬幣或數字藏品中逐利性和陷入錯誤認識淺談

生活中存在形形色色的詐騙或者欺詐行為,刑法規定的侵財型、金融詐騙以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等很多罪名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詐騙或者欺詐行為。比如在銷售偽劣產品罪中,行為人就虛構了產品合格或者隱瞞產品不合格的事實等欺騙消費者。

從這個意義上講,詐騙犯罪是一般罪名,在此基礎上涉嫌詐騙或者欺詐行為的其他罪名都屬于特殊規定。

我們討論詐騙類犯罪案件時,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第一行為人,第二被害人。認定詐騙罪的主要工作在于探究行為人目的和被害人的認識。但是二者均不顯露在外,甚至外在表現與主觀目的截然相反。為此,就需要通過審查行為人、被害人外在表現并結合其他客觀證據認定其主觀認識和根本目的。

一、區分逐利性和非法占有目的

逐利性表現為通過商品交易賺取其增值利益。非法占有目的在于不支付對價或者支付較小的對價而直接非法占有對方財物。從形式上審查,行為人交付了對價商品的,通常是經營行為。即便該商品的價格與其實際價值有非常大的差異。換言之,該商品價格與其實際價值可能并不具有強對應關系,也不能輕易僅依據價格定罪處罰。

數字網絡時代尤其容易發生價差過高的情況,比如數字藏品、虛擬貨幣等。虛擬幣的挖礦成本可能遠遠低于其交易價格,且從傳統觀念考慮,價格與相關產品的實際應用價值并沒有強對應的關系。但是任何商品都是人為賦予其價值,只不過是從哪個角度審查而已。有形物品直接提供使用價值,只不過虛擬產品提供的使用價值相對較弱,比如比特幣的價值就不能僅從實用性審查,也自然不能僅僅以挖礦成本衡量價值。

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需要打破傳統商品價值與價格應強對應的認知。關于數字藏品的交易愈發頻繁,該類經營較之于傳統商品可能在一定時間或者領域內交易非常頻繁。但不能僅因為賺取了高差價就輕易往詐騙犯罪靠近。

筆者之前辦理過幾起將保健品、藥品經營行為被認定為詐騙罪的案件。辦案機關認定涉罪的考慮因素之一便是差價問題,認為烘托了產品功效而賺取數十倍利潤的行為就是詐騙行為。而在虛擬幣、數字藏品等領域這種賺取高差價以及高傭金的情形司空見慣。對于經營者(無論交易平臺還是出售者)而言都是在追求利潤,并非直接非法占有買受人的財產。了解行業環境、產品和犯罪構成之間的關聯是區分詐騙犯罪與民事法律關系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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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另外一個層面考慮,買受人可能是基于市場或者對未來行情的判斷,自愿購買虛擬幣或數字藏品,或許購買該商品后在一定時間內一文不值,但并不能否認其價值,也不能否認未來可期待的價值。更重要的是買受人自愿購買,甘冒風險。這是市場規則,不能一味以詐騙犯罪論處。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虛擬幣或數字藏品中逐利性和陷入錯誤認識淺談

二、不懂行情不能等同于陷入錯誤認識

在詐騙犯罪案件中,有一種認識就是,如果面對的群體是老年人,則會更加傾向于按照詐騙犯罪論處。但是在新興的互聯網環境下,許多商品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實物商品,其價值也不再僅僅只滿足于生活工作等類實物商品之需。

比如數字藏品或者虛擬幣等反映為一串數字的商品,其實然交易價值往往難以想象。從實用角度審查,目前確實有限。而且該類商品也往往會呈現過山車式的暴漲暴跌,為此極易出現買受人以數字產品不值錢或者價格暴跌而認為被騙。

雖然虛擬幣或者數字藏品確實只是表現為一串數字憑證,但是其具有唯一性、真實性、可驗證性和可交易性等特征。即便行為人在銷售時有意夸大價值或者欺詐行為,并不必然認定其構成詐騙犯罪。

從刑法階層論得知,被害人在交易過程中作出了承諾,就出現了違法阻卻事由,即便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也不能定罪處罰。

在詐騙犯罪中之所以審查被害人是否陷入錯誤認識的原因就在于審查是否有違法阻卻事由。為此,在數字藏品、虛擬幣經營案件中,被害人的認識是必須要審查的。

如何審查其是否陷入錯誤認識不能依據被害人的陳述,更不能因為虛擬藏品或者虛擬幣價跌而客觀歸罪。

在詐騙犯罪案件中,這種區分不是很明顯。如果放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更加明顯,傳銷犯罪中的參與者能夠認識到虛擬幣或者數字藏品的價值,也希望能夠從參與活動中獲利。通俗講根本沒有因為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反而是認識清楚而抱著獲利的目的參與。

就詐騙犯罪而言,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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